龍湫寶塔
汕頭市民林偉準備為自己運營多年的電子商務平臺“潮商網”申請注冊商標,誰知卻遭到深圳一家企業提出“異議”,理由是“潮商”屬于公共資源,“不宜為某一社會個體所獨占”,并指稱若被注冊將造成公共資源壟斷,損害公共利益進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林偉覺得納悶:該家深圳企業自己搶注了超過50個“潮商”商標,卻提出了如此自相矛盾的“異議”,而國家商標評審機構竟然也支持了其異議理由,不予注冊。林偉最近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并以同樣理由對該深圳企業提出異議。
受阻:
商標審定公告遭異議
2006年5月,汕頭人林偉為自己經營了幾年的“潮商網”注冊商標時,卻遭遇“滑鐵盧”:一家深圳企業以“潮商”是所有潮汕商人的簡稱,注冊商標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為由提出異議。
2014年7月,汕頭市民林偉將一份《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遞交給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求宣告深圳潮商集團有限公司第6025626號“潮商 CHAO SHANG”商標無效,與此同時,他不服自己申請注冊“潮商網”商標被裁定不予注冊,正繼續提出上訴。對林偉申請注冊“潮商網”提出異議的,正是深圳潮商集團,雙方為了“潮商”一詞,已經糾葛了幾年,由此引發出一場關于所謂“公共資源”的思考。
林偉是土生土長的汕頭人,并在家鄉白手起家創業。上世紀90年代末、本世紀初,一次偶然的機會讓林偉成為潮汕地區首批“觸網”的IT人士之一:他上網搜索與“潮汕”有關的門戶網站時,突然萌發了一個構想,能否搭建一個與“潮商”有關的電子商務平臺,弘揚潮商講信用、依靠“自己人”的經商傳統,幫助潮汕企業走出國門呢?林偉馬上組織程序開發、設計等人才共同研究籌劃,2003年8月15日,林偉注冊了以“潮商”拼音chaoshang為域名的電子貿易平臺,“潮商網”在網絡一炮打響。經過幾年的發展,“潮商網”已被知名搜索引擎百度、雅虎、GOOGLE、3721等網站列入“潮商”類網站關鍵詞搜索排名版,訪問客戶遍及中國臺灣、新加坡、美國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
2006年5月25日,林偉向國家工商總局遞交了“潮商網”商標注冊申請。2009年6月6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國家商評委”)就“潮商網”注冊申請發出了初步審定公告,本是法定程序,卻誰料,有人提出了異議。
深圳市潮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潮商集團)異議稱:中文“潮商”是潮汕商人的簡稱,是所有潮汕商人的識別性標志,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被異議商標(指“潮商網”),容易誤導公眾,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應不予核準注冊。
對此異議,林偉的第一感覺就是“莫名其妙”:異議方深圳潮商集團本身不屬于潮汕范圍的企業,卻在幾乎所有類別都申請了“潮商”商標,其批量申請“潮商”商標的時間為2007年4月,比“潮商網”的商標申請時間足足遲了一年。林偉認為,該公司所主張的“潮商”不應為任何個人或者與“潮商”本身無任何關系的組織所獨占,與其異議行為“自相矛盾”。林偉按程序作出了答辯,2011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異議人所提供事實證據不足”對深圳潮商集團的異議理由不予支持。
離奇:
沒能答辯又判敗訴
讓林偉不服的是,注冊商標被否的理由是“‘潮商’和‘晉商’、‘徽商’一樣屬于公共資源,不宜為某一社會個體所獨占”,然而前述三種商標均已注冊了一百件左右。
2011年10月,深圳潮商集團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及證據材料向國家商評委申請異議復審。林偉說,這一次,國家商評委并沒有直接向他本人送達答辯通知,而是通過“公告送達”方式,以致他沒能及時參加答辯,導致喪失了評審程序中的相應權利。2013年10月9日,國家商評委對該宗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作出第84090號裁定,裁定被異議的“潮商網”商標不予以核準注冊。
林偉對商評委的裁定斷然不服,于2013年11月26日向國家商評委所在地的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商評委列為被告、深圳潮商集團列為第三人。林偉提出了幾條主要訴訟理由:第一,被告國家商評委支持了第三人深圳潮商集團的異議理由,認為與“晉商”泛指山西商人、“徽商”泛指安徽商人一樣, “潮商”易被相關公眾認為是潮汕商人的簡稱,屬于公共資源,不宜為某一社會個體所獨占,然而通過中國商標網的查詢,“晉商”、“徽商”和“潮商”或包含了前述三者稱謂的商標均已經已注冊了一百件左右,被告認定的公共資源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第二,原告申請的商標是“潮商網”而非“潮商”,被告及第三人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商標的注冊將“造成公共資源壟斷,損害公共利益,進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第三,原告林偉身為潮汕商圈的一員,注冊“潮商網”商標具有合理性,從2003年運營潮商網以來,對拉動當地經濟、促進貿易交流起到積極的作用。
北京第一中院審理認為,本案存在的焦點問題在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該項規定指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院據此認為被異議商標“潮商網”若被核準注冊,將造成公共資源被某個社會個體壟斷,損害公共利益,因此判令原告林偉起訴理由不成立。
反訴:
商標“壟斷”應宣告無效
林偉稱,對他提出異議的深圳企業本身就批量注冊了50件左右的“潮商”商標,于是他以相同的理由,請求宣告該集團注冊的相關商標無效。
今年6月17日,林偉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北京第一中院的裁定,以及撤銷被上訴人國家商評委關于被異議商標“潮商網”不予核準注冊的裁定。林偉堅稱:“潮商網”本身注冊及使用不可能具有任何不良含義,直指一審法院以及被上訴人所依據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同時,林偉也直指被上訴人國家商評委以及一審法院違背了行政平等以及一致性原則。尤其提起異議的第三人潮商集團系深圳企業,本身批量注冊了50件左右的“潮商”商標,被上訴人以及一審法院在異議復審裁定以及一審判決中,卻又認為“潮商”屬于公共資源,不宜為某一社會個體所獨占,從而禁止上訴人注冊“潮商網”,這無疑對本身屬于潮汕商人的上訴人不公平。林偉表示,國家商評委支持深圳潮商集團的異議,客觀上會造成幫助其壟斷“潮商”詞匯的后果,對所有潮汕企業或個人來講均可能有不良影響。
7月9日,林偉委托律師向國家商評委提交了《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以深圳潮商集團當初提起異議所持“潮商屬于公共資源”的依據,申請國家商評委對深圳潮商集團注冊的第6025626號“潮商 CHAO SHANG”商標宣告無效。林偉此舉,顯然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23日下午,羊城晚報記者聯系了深圳潮商集團委托代理人李律師,希望就潮商集團異議“潮商網”商標注冊申請一事進行核實了解,并發去了采訪提綱。截至記者昨晚發稿前,暫未得到任何回應。(記者 王漫琪)
管理員
該內容暫無評論